1个月14次如厕超1小时被解雇 员工索赔32万多: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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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员工长时间滞留卫生间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受到社会关注。

据了解,当事人李某于2014年与所在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确认了公司2020年版《员工手册》。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规定时长,将视为旷工;若半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天或以上,则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间,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离开工位前往卫生间,每次滞留时间超过一小时,其中单次最长接近四小时。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旷工,在征得工会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后,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李某在仲裁及诉讼中提出,其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发作需要护理,但法院审理查明,在事发期间,李某并未向公司说明相关病情,也未按规定提交病假申请。此外,其购药及手术治疗均发生在多次滞留行为之后或劳动关系解除后。

法院认为,李某在短时间内多次长时间脱离岗位,已超出正常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中关于“擅离岗位”的认定。由于其岗位需要随时响应工作任务,长时间缺位已实际造成工作延误。公司解除合同前已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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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万余元。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求。李某随后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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